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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13日,80后小伙王柯驾驶一辆轿车,在乐山城区“新欧乡”外与两个行人相撞,造成两个行人受伤,其中一人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昨(5)日,乐山市中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肇事后逃匿
他们把车子改头换面
今年2月13日,王柯向李有权借了一辆轿车。当晚8时许,王柯在乐山城区无证驾驶该车撞倒两人后,趁着夜色驾车逃逸。
车祸造成行人小刘受伤,小冯死亡。
事后,王柯找到朋友廖虎,将肇事车辆开去修理。两人又将肇事车辆换下的前挡风玻璃砸坏,藏匿于一垃圾堆里。随后,廖虎将肇事车更换下的右大灯和左右后视镜带回家中。
2月26日晚,廖虎又邀约李根共同将肇事车更换下的左右后视镜和右大灯丢弃于乐山市中区大渡河大桥桥下。
该案于11月29日进行了开庭审理。诉讼中,王柯、廖虎、李根自愿认罪。
达成赔偿协议
获得被害人及家属谅解
据了解,在该案开庭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第三人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被告人王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有权自愿达成赔偿协议。
当日,王柯亲属和附带民事被告人李有权按协议已将378478.05元,存入人民法院指定案款账户。
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家属,以书面形式对王柯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在该案庭审当日,该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原告律师表示,被害人家长之所以出具谅解书,是出于宽容、善良的角度原谅王柯。
一审宣判
犯交通肇事罪领刑三年
对此,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王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车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廖虎、李根帮助肇事人王柯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均应当予以惩处。
此外,被告人王柯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李有权是该案肇事车的实际所有人,李将该车借给无驾驶证的王柯使用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在本案中李有权在乐山一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遂根据相关法规,该保险公司应在该肇事车交强险的额度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伤残、医药费共计120000元。
对此,乐山市中区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廖虎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根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在民事赔偿方面,王柯和李有权共同赔偿小冯父母各项损失,共计296600元,保险公司赔偿小冯父母100000元。王柯和李有权共同赔偿小刘各项损失60000元,保险公司赔偿小刘20000元。同时,王柯和李有权共同赔偿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垫付的抢救费款21878.05元。
在宣判结束后,该案涉及的当事人家属走出了法庭。对于这样的判决,大家都显得较平静。“谢谢你们的宽容和谅解……”面对被害人家属,王柯的母亲则不停地说道。
来源:三江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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