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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例“醉驾”案审结
乐山日报讯 近日,市中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醉驾”案依法作出一审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郭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据悉,这是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乐山审结的首例醉酒驾车案。
2011年5月18日19时许,郭某在某餐馆用餐。在饮用4两白酒、一瓶啤酒后,于20时20分许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市中区滨江路上行驶。
当行驶至滨江路张公桥大市场外路段时,郭某被值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测试,其呼气中酒精含量为103㎎/100ml。后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郭某当日21时30分抽取的血样进行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3㎎/100ml,均超过酒精含量80㎎/100ml的法定“醉驾”标准。
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郭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在人流、车流量较大的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但鉴于其驾驶机动车从饮酒地到被查地的距离较短,被查时神志清醒,血液内乙醇含量相对较低,犯罪情节较轻。同时,考虑到郭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并预交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上述从轻处罚的判决。
宣判后,郭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以自己为鉴,提醒身边的朋友酒后不要驾驶,避免伤害他人
来源:乐山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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