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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建明)
网友乐多多在网上发了一组美女照片,被一网友无端地指责偷拍有罪。在此我根据自己从影30年的经历,根据法律准绳,谈谈看法。
摄影能违反法律红线的有4条。一是拍摄国家机密,进行间谍活动;二是拍摄淫秽影像并进行大量 传播(主要是大量传播);三是侵犯他人肖像权;四是侵犯他人隐私权,如偷拍他人洗澡、室内活动。后两条是属于民事活动,谈不上犯罪,属于侵权。
侵犯肖像权的定义是“未经他人许可,有他人肖像进行营利活动。”未经许可、肖像、营利三元素齐全才能构成侵权 。不是每一张像都可以称为肖像,肖像的定义是人的面容是照片的主题,占照片的大面积。
每个人进入社会活动,都属于公众人,法律允许摄影人对公众人进行摄影。除非你是无正当理由追踪他人不停拍摄,给他人造成心理伤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这样就违反治安条例。
网站“美女街拍第一季”是一个很好的纪实摄影帖子、它从 健康、唯美的角度记录了夹江人的美好生活。照片是偷拍的,但法律是允许的,未进行商业经营,就构不成侵犯肖像权。作为一个资深的摄影人,我虽然认为这只是一个通俗的记录题材,但对美的欣赏,我还很支持楼主的。我也期盼“美女街拍第二季”出现。新闻界、摄影界都提倡抓拍、抢拍,这两拍中很大成分是偷拍。不要一说到偷拍人物就有犯罪之感。
被拍人物许多人是乐意被见诸报、刊、网的,只要你摄的是他们阳光、健康、美好的一面。我有10多年时间在从事新闻摄影,通过我摄影上报、画刊、网的人物数以千计,其间清楚的肖像占大多数。这些照片大多数是抓拍的(即被摄者知道我在拍片),少数是偷拍的(即被摄者不知我摄影),也有少数是摆拍的(即被摄者听安排受摄)。没有发生过一起被摄者找我扯皮的事。
2001年夏天,我在甘江吉祥抓拍一妇女摘四季豆的照片,被刊在夹江报上,同村在水利局上班的陈万霞后来告诉我,她把报纸送给妇女看,她高兴得跳。2002.9.13乐山日报刊了我摄的高中生唐菲(现夹江电视台主持人)看书的照片,她老师把报纸给她,她满心欢喜,这是唐菲后来当面致谢我告诉的。2002.10.18【四川农村日报】头版刊了我在四川农博会抓拍(也叫偷拍)一位埃塞哦比亚黑人摄会场的照片。2002.10.18夹江报头版刊了我抓拍的杨汝岱、周永康、陈德玉参观农博会的肖像照片。2003.1.26【乐山晚报】头版大幅照片刊了我偷拍夹江街心花园卖年画摊四人肖像活动照片,其中一位妇女与我侄女同单位,她很欣喜的托侄女向我索要照片。这样例子枚不胜举。总之拍摄人物是摄影的主流,不要有什么顾忌。我也在报上发表过曝光照片,片中人物行为本身就损害了公众利益,就谈不上我损害他的利益了。
花草、风景照片是需要拍摄,然而真正有价值的、震撼人心的拿奖的照片是人物照。记录社会、记录人文、记录历史,影友们,把镜头对准人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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