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   夹江摄影   关于“世界末日”P图事件的真诚公开道歉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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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3 09:0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凤凰于飞 于 2010-8-23 09:45 编辑

关于“世界末日”P图事件的公开道歉贴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前辈,各位摄影同好,尊敬的行者无疆先生:
          前两日,小人在未经行者无疆先生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午夜公路”系列照片中的一张擅自进行了ps,还将其发到了无所不能的互联网上,虽然在本人看来只是无聊时的娱乐行为,但却给行先生带来严重的精神压力和损失,实在是非常不应该,为此,小人就此行为向行先生致以非常诚挚的歉意,三鞠躬!
          如果行先生不嫌弃的话,小人愿意把自己拍的类似的夜景照片的署名权无条件的奉献给行先生,如果没有,现照。只是,小人的技术和能力实在太有限了,是根本无法跟行先生相比的,行先生的那张照片,在小人看来,无论是从用光上、构图上、技术上、思想意境的表达上还是瞬间的抓取上,都堪称是无以伦比的精品,小人到现在都还没见过如此优秀的作品。这也是为什么小人那么多夜景照片不选来PS,单单选择了行先生这张照片的主要原因。作为破坏这张照片的赔偿,小人愿意赔上10张,不,20张照片的署名权。
          这件事让我们认识到,在未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随意在别人的照片上(包括在网上、电视上、报纸上、杂志上、书上、手机上等各种媒体上发表的和未发表的)进行增加、减少、裁剪、改变色彩、对比度等修改和在创作行为都是不对的,甚至是违法的,如果造成了经济损失,是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即使没造成经济损失,那至少也造成了精神损失,也是至少要赔礼道歉的。希望广大网友,不要随意PS别人的照片,要P就P自己的,即使非得要P别人的,那也要征得别人的同意,最好是书面授权,不然,你凭什么说人家同意你P了啊?如果有异议,建议广大网友随时在旁边准备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相关法律,以备不时之需,最好的做法是将其全文背诵下来,这样在实际操作的时候就会减少很多翻书的麻烦了。等一下我就去下载全文,并开始逐条背诵。
          借用这次道歉的机会,我也向维权斗士明月先生致以崇高的敬意,没有您在维权方面所做的努力,相信还会出现更多像我这样的法盲(实际上已经有很多),还会出现更多像行先生那样的受害者。现在是泛娱乐化的时代,互联网的普及让很多法律意识淡漠的人有了肆无忌惮践踏法律的平台,只要是放在网上的东西,都存在被人篡改、利用、抄袭等的风险。真诚的希望,明月先生或者更多像明月先生这样的维权斗士站出来,多开展版权、著作权、肖像权等的法制教育,让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守法、护法,营造一个和谐的摄影环境!

          再次向行者无疆先生表示真诚的歉意!再次向行者无疆先生三鞠躬道歉!

以上。



                                         凤凰于飞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三日

Ps:提一个小小的建议,由于现在网络暴民猖獗,很多人就算知法也不会守法,就算这里的人不这样做,也无法保证其他人不任意篡改,所以,为了以防万一,各位发图片、文章等原创作品时,请注明“版权所有”等字样,或者可以做成照片水印等,更保险的做法是,不发照片。不知道我的建议是否可行,请各位老师定夺。
一片池塘,一座小屋;一棵垂柳,一本好书;一杯清茶,一个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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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3 09: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还是P了下 对此深表歉意…
从前有个女孩很喜欢吃麻辣火锅,后来她男朋友不让她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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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3 09: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整得弄严肃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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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3 09: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那么严重吧,我看了你P的图,实属以娱乐为主。人家行者无疆也无意深究,只是想“委婉地说一下”。不要太严肃了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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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23 09:47: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光影之家


    不管初衷是怎样,行为本身是错误的,这就必须该认真道歉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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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4 13: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loyard


        P就是,我觉得只要不是拿别人有作用的照片P就可以,比如参赛的,投稿的。 你上次拿我那张洗澡的P我就觉得无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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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24 13: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乔乔


    那只是你觉得无所谓而已嘛

比如和女性朋友开黄色玩笑,无所谓的人笑笑了事,有所谓的人会告你性骚扰。
一片池塘,一座小屋;一棵垂柳,一本好书;一杯清茶,一个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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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4 13: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凤凰于飞


    恩,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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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4 13:44:06 | 显示全部楼层
乔乔我恶搞你那么多次,你不会起诉我吧?
↖低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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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4 16:4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回应很好,也不必把事情看得那么重。主要是让大家知道有这么一条红线,重小就被人教之:“别人的东西不要pang”。你提出赔偿署名权,又是另外一种出格。你最后提出的防止被侵权的措施,值得我们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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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24 16:5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明月


    图,我已经P了,虽然我现在删掉了,但已经有很多人看到过,说不定已经有人下载、转帖————当然是在看得起小人P的照片的前提下————对原图造成的损失已经无法弥补,因此才会提说赔照片哈,当然,如果当事人不要就算了。我也无法提供任何其他形式的赔偿,毕竟只是破坏了照片本身。这就跟“我打坏了你家玻璃,我去买一块来给你安上”是一个意思。至于出不出格,我还真不觉得——莫非又触犯了哪条法律了?
一片池塘,一座小屋;一棵垂柳,一本好书;一杯清茶,一个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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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24 17: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明月


    那就不赔嘛

不过郑重的道歉还是有必要的。也算是给其他和我一样的人们的一个忠告哈
一片池塘,一座小屋;一棵垂柳,一本好书;一杯清茶,一个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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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5 21: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明真相,围观中·······
唯独发表一个观点,严重PF楼主的文采
[b]好酒而无量,都是死撑的人啊  〇 Ο о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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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衣鱼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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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爱好者

发表于 2010-8-26 02:26:5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是个有风度的人,知错能改,善莫大焉、、、鉴定完毕、、
无聊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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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26 08:3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 千佛依凤


    …………千佛你言重了哈~~而且对象也搞错了哈,当事人不是明月先生。我也没有说对簿公堂啊,我只是说,有必要的话愿意赔而已。这事已经了结,就不要再炒了嘛
一片池塘,一座小屋;一棵垂柳,一本好书;一杯清茶,一个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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