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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7 21: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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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公发〔2011〕39号
各市(州)公安局:
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性运营的安全技术防范服务公司应纳入保安服务范畴,申请领取《保安服务许可证》。为切实规范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现将从事营利性运营的安全技术防范服务公司申请领取《保安服务许可证》的有关申请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应当取得安全技术防范相关资质
按照《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护、运营的单位,应当取得四川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批准颁发的《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护、运营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后方可从业。
二、营利性安全技术防范服务公司应当同时申领《保安服务许可证》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保安服务包括安全技术防范服务,主要指利用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技术手段,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入侵报警、视频监控,以及报警等营利性运营的安全技术防范服务。从事营利性运营服务的安全技术防范公司应当取得四川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颁发的《资质证》,同时取得四川省公安厅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后方能从事营利性安全技术防范服务活动。未取得《资质证》和《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不能从事营利性安全技术防范服务活动。按照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关于保安服务公司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对省公安厅审批并核发了《资质证》和《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从事营利性运营服务的安全技术防范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对未取得《资质证》和《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不予办理工商登记。
三、加强公安机关的日常监管
各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科技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对安全技术防范服务公司的监管。治安部门要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组织专人对涉及安防服务的公司进行清理排查,对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安全技术防范服务公司,及时做好发放《保安服务许可证》工作;要加强对营利性安全技术防范服务公司日常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确保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行。科技部门要对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抽查,严厉查处不按有关规定进行违规经营的服务活动,确保整个安防服务活动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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