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   时事/爆料   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返回列表
查看: 1575|回复: 5
收起左侧

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复制链接]

1559

回帖

60

好友

2万

经验

鱼跃龙门

威望
30

草根记者论坛顶梁柱

发表于 2011-10-3 12:5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
《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公法[2011]672号印发)。通告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下统称“犯罪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逃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1日前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或者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等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犯罪人员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或者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组织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罪行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在逃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在逃犯罪人员,动员、规劝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爱生活、爱夹江。

6782

回帖

270

好友

1万

经验

飞升鱼仙

馒头小甜甜

威望
6

摄影爱好者河灯活动纪念章玉树爱心捐助使者抢楼王论坛顶梁柱

发表于 2011-10-4 15:58: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自首个锤子,拉们逮不到你才喊你自首的。亲,别上当…………
上个早班

1062

回帖

11

好友

6534

经验

沉底大鱼

威望
40
发表于 2011-10-5 11:29:30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_12042567797539923865_1:}

1

回帖

0

好友

2

经验

无名小虾

威望
0
发表于 2011-10-7 00: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亲  别上当  坦白从宽  牢底坐穿

46

回帖

0

好友

47

经验

游客

威望
0
发表于 2011-10-21 19:4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汗。。。  一个比一个神!

66

回帖

0

好友

2203

经验

浮面小鱼

威望
31
发表于 2011-10-23 20:5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兄才的言论实在太精彩,着实让我大开眼界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收藏:1 | 帖子:4571

有图有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