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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引诱年仅13岁的女儿从事卖淫活动(曾以《13岁幼女卖淫,“把门人”竟是亲老汉》为题报道),这位利益熏心的“兽父”刘某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近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引诱幼女卖淫罪,依法判处主犯刘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5000元罚金。同案的干某、周某、杨某也以引诱幼女卖淫罪被判处5年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2500元至3000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同住乐山夹江县的干某多次提议让刘某当时年仅13岁的女儿在家中卖淫。经不住金钱的诱惑,刘某最后表示同意。同月8日晚,干某来到周某家,谎称一起到刘某家商谈购买三轮车一事,途中接上早已在另一处购买好下酒菜的刘某。在刘某家喝酒时,干某建议周某去嫖宿刘某女儿,在其女不同意的情况下,刘某便和干某一起以“陪人睡觉可以挣钱”等语言诱使小女孩同意卖淫,并在完事后向周某索取嫖资40元。
之后不久,干某又将在夹江县体育场附近遇到的杨某带至刘某处。在刘某招待其喝完酒后,让女儿卖淫,并获取嫖资50元。为获得更多的钱,同年4月初,刘某干脆抛开干某,亲自出马,先后请托宋某和张某帮助其联系客源,嫖宿自己的女儿。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为,刘、干二人引诱不满14周岁幼女卖淫,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周某、杨某等人在明知该女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与之进行各种方式的性交活动,其行为构成嫖宿幼女罪。同时,对宋、张二人以介绍卖淫罪论处。
来源:三江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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