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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区人民医院原院长受贿一审获刑14年
乐山日报讯(曹渝梅 记者许金波)近日,随着法槌声落,夹江县人民法院对市中区人民医院原院长齐建康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齐建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其违法所得人民币412.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在当天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2005年3月至2014年3月,齐建康在担任市红十字会医院、市中区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全面管理该院行政、医疗、财务等工作职务之便,在医院药品采购、医疗器械采购、基建工程修建等业务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12.5万元。款项全部用于家庭购房、日常消费及个人开支。2014年4月14日至6月27日,齐建康在市纪委主动交代了收受张某等人贿赂的全部事实,并全部退清了赃款。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齐建康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12.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齐建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案发后退还了全部所得赃款,可以从轻处罚。
宣判当日,夹江县纪委40余人到场旁听庭审。
【2015年03月10日08:28】 【来源: 乐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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