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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舞秋风 于 2010-1-21 10:20 编辑
据报道,2010年1月13日中午12时50分许,夹江县城迎春南路518号附近,5名市政施工人员在推行脚手架时,意外触高压电发生意外事故,导致3人死亡、2人受伤。目前,伤者已无生命危险,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事故现场位于一洗车场外,上方横跨着一根高压电线。“工人们在推脚手架的时候出了事。”胡女士是旁边一家烟花铺的老板,目睹了惊心动魄的事发全过程。据胡女士介绍,当天中午12时50分许,3男两女共5名工人在完成上午的市政施工后,准备将8米多高的脚手架推往下一个施工点。“突然就是‘啪’的一声。”胡女士说,脚手架在穿过高压电线时发生了意外,强大的电流瞬间击中了推着脚手架的5人,其中两名男子被弹出老远,1名女子被弹到脚手架旁边,还有1男1女则原地倒下。由于身体还接触着脚手架,原地倒下的两人身体迅速燃烧起来。现场很快围满了人,但因为是高压电,所以没有人敢靠得太近。
作为夹江律师,本人了解到该工程系由个人承包后"春节美化在路灯支柱上悬挂红灯笼"的市政工程后,再转包给乐山一装饰公司承接,乐山一装饰公司聘请民工5人进行施工而出事.另据了解高压电线为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夹江公司所属35KV电线。如果以上了解属实,对此事的法律分析,如果电力公司的高压线架设有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电力公司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电力公司是高压电力设施产权人,对于高压触电受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所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除非电力公司证明受害人是故意造成的,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造成仅有过失,也应当由作业人即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责任,即不能免除产权的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本人认为,电力公司在本案中作为高压电力作业的高度危险作业人,应承担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但受害人在损害中有一定的过失,可适当减轻电力公司的赔偿责任。
法律理由:<<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第有关:“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的规定,人民法院主要考虑:1、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2、有损害事实;3、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不需要考虑高压作业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即将于今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3条也明确规定:“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虽然该法律暂未生效,但对于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法理及现行的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是相一致的。
被害人还可以要求受雇的装饰公司承担工伤事故损害的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受害人是作为装饰公司的员工在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受伤,属工伤,可以要求工伤死亡或者伤残待遇。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夹江公司在此次事故中没有一点责任,理由如下:
1、按照国家对电力方面的规定,施工单位在电力设施附近施工时,必须向相应的电力部门提出申请,并须得到批准。
而施工方从未向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夹江公司提出过任何申请,更别说得到批准。
2、按照国家对高空作业的规定,高空作业时必须有现场监护人。
而施工方根本没有现场监护人。
3、按照国家对电力线路对地安全距离的规定,35KV线路在人口密集区、高速路、一二级公路上对地距离为7米即符合要求。
而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夹江公司的这个35KV线路对地的最小距离为9.17米。此距离不但符合国家规定,且大大超过国家规定的要求。
4、施工方的钢管架(底部有4个轮子可推行移动)高度为9.1米,不是宋律师所说的8米多高,电力线路是9.17米。
施工方没有常识。
5、钢管架上的工人告诉推车的几个工人说过不去(不能从线路下过去),但推车的工人说过得去,强行推车欲穿过高压线路。
存在故意行为。
至于此次事故,首先表示深深的同情和遗憾。但要说到责任,愚认为电力公司没有一点责任。责任只在“作为夹江律师,本人了解到该工程系由个人承包后"春节美化在路灯支柱上悬挂红灯笼"的市政工程后,再转包给乐山一装饰公司承接,乐山一装饰公司聘请民工5人进行施工而出事.”这句话里的工程发包方、承包方和施工人员。理由如下:
1、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是否合法?
2、施工方是否具备施工资质? 否!
3、施工方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向电力公司申请施工?否!
4、施工方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施工安全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的准备和实施?否!
5、施工人员是按照国家规定具有高空作业的相应证书?否!施工人员是施工方临时从大街上雇佣的踩人力三轮车的车夫。
另外:施工人员是施工方临时从大街上喊的踩人力三轮车的车夫,宋律师你觉得他们会是签了聘用合同的吗?
毛主席都教导我们“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你写出来的东西错误百出,引用的数据也错误百出,说的事实也是错误百出!麻烦你不要跑到网上来乱发话混淆视听。不要丢我们夹江人的脸,更不要丢我们夹江律师的脸了嘛!
为何说你的这帖子有很多错误?请听我道来:
1、事发时间是12点53分,不是你说的12点50分。
2、脚手架告诉是9米多一点点,不是你说的8米多高。
3、此次事故不是意外,该属必然:理由见上面的两个1、2、3、4、5.
4、至于你帖子中引用的那些法律条款,因为你了解和掌握的信息都是错的,所以你的引用前提就根本不存在。钢管架(底部有4个轮子可推行移动)高度为9.1米,,35KV线路对地的最小距离为9.17米,还有7个厘米的空间是否能触电,吸引?空气导电??!35KV的电,只要物体(也包括人)接近超过50厘米,就要对物体放电。
夹江一有良心的律师(转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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