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lence91 发表于 2021-3-11 14:56:02

夹江县俊新规模化生猪猪养殖厂 第二次公示

夹江县俊新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夹江县俊新规模化生猪养殖厂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次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9.01.01起施行)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目前《夹江县俊新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夹江县俊新规模化生猪养殖厂环境影响报告书》已形成,夹江县俊新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现将主要内容进行第二次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一、项目概况夹江县俊新规模化生猪养殖厂位于乐山市夹江县甘江镇青峰村13社,项目占地面积17.3亩,建设育肥舍4栋,建筑面积为5498m2,并配套附属设施废水处理设施、堆肥间、办公室、员工宿舍等,存栏生猪6000头,年出栏生猪12000头。工程饲料外购,本项目不生产饲料。项目总投资为3900万元。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因素 1、废气:猪舍、污水处理系统、堆肥间产生的恶臭气体,食堂油烟,柴油发电机废气等。
    2、废水:生活污水、餐饮废水、养殖废水。
    3、固废:猪粪、病死猪、危险废物、废填料、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系统污泥。    4、噪声:主要是设备噪声以及猪只叫声。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排放及治理项目采用雨污分流。餐饮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同生活污水、养殖废水一起排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土地施肥使用;水帘降温系统冷却水通过循环池收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各类废水经相应处理后,综合利用,不外排,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2、大气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本项目废气主要来自养殖区、粪污处理区域产生的恶臭,备用发电机烟气、餐饮油烟、厨房燃料燃烧废等。项目采用干清粪工艺,将粪便、尿液及时清理处理。猪舍采用机械抽风,干清粪工艺,污水处理站、猪粪堆肥间设置恶臭加盖收集系统或抽风收集系统,臭气经收集后通过生物除臭系统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将猪粪便及时清运,科学设计日粮,提高饲料利用率,合理使用饲料添加剂,加强猪舍通风,定期对排尿沟等处设专人消毒,定期进行杀虫灭蝇工作,加强场区绿化、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备用发电机带净化器,采用清洁能源,废气产生频次低,产生量小,无组织间歇定排放对环境影响较小;餐饮油烟通过抽油烟机1台+引致屋顶排气筒进行处理;厨房燃料为沼气,属清洁能源,无组织排放对环境影响较小。3、固体废弃物排放及治理猪粪及污水处理设施栅渣和污泥堆肥处理后全部外售给家庭农场施肥;病死猪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理;生活垃圾采用垃圾桶收集,送至乡镇垃圾收集点,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危险废物单独收集,设置危废暂存间1间20m2,收集暂存危险废物定期交资质单位处理,签订协议并设立台账;沼气脱硫装置中失去活性的废脱硫剂由生产厂家统一回收处置。4、噪声污染及治理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设备噪声以及猪只叫声。设备噪声通过加强管理,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采取相应降噪、减震措施进行处理。猪只叫声通过加强管理,按时喂食,建筑物隔声进行处理。根据预测噪声排放可以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评结论江县俊新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夹江县俊新规模化生猪养殖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项目选址可行,通过认真落实评价所提各项环保治理措施,工程排放的各类污染物对周围环境影响可以接受,可以实现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项目方要加强生产过程和设备的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保证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运行,从环保角度而言,夹江县俊新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夹江县俊新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夹江县俊新规模化生猪养殖厂”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五、建设单位及环评单位联系方式(1)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建设项目联系人:杨俊建设项目联系电话:15182265111   通讯地址:夹江县甘江镇青峰村13社(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环评单位:四川德广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天益街38号理想中心1栋1009室联系人:孙经理联系电话:18081335466电子邮箱:402317546@qq.com六、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公众可通过电话、传真、书信、电子邮件、填写公众意见表等多种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提交意见时,请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采用实名方式提交意见并提供常住地址。对于公众提交的相关个人信息,我司承诺不会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之外的用途。
七、公众意见表的网络连接公众意见表:见附件。八、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按照建设单位联系方式联系查阅纸质报告。
九、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请在公示发布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您的宝贵意见。公示时间:2021年03月11日~2021年03月24日                                                                         2021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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