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到人间真美 发表于 2020-6-23 07:14:52

请新闻媒体报道并采访我张云清有很多话要对你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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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四川夹江县教育局职工,就这个关系双方没有争议。
简要:我于1986年参加工作,其工作的安排是由政府和夹江县教育局所安排的,当年有政策允许可以接我父亲的班,由于我的文化很低,就安排我当了一名炊事员,工作地,夹江县青州乡小学校(父亲工作过的地方)。就因我父亲之前受到政治迫害“内右”问题。1986年落实了父亲的公办教师资格,但他已经病故,亲朋好友知道后帮助找了政府才解决了他被受几十年的冤假错案、并落实了政策。我知道父亲之前都找夹江县教育局几十年其都无法得到纠正的历史错误,其他的要求就是想恢复公办教师资格,就因他是被错误认定的问题。
我张云清和夹江县教育局的劳动纠纷:
我于2017年10月26日去夹江县教育局查询档案信息才知道被除名,期间夹江县教育局从未有通知。夹江县教育局就马上给我一份所谓的除名通知,其内容没有我的姓名,但夹江县教育局强行的说就是除名我的通知,还在通知上面进一步的盖章证明,并列明了时间2018年6月28号。
我的人事档案还一直被夹江县教育局用人单位保存,属于正常职工的管理,夹江县教育局依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其维护了我职工的人事档案。就这些手续未通知办理,我根本不会认可被除名。所以,教育局今天才说要除名我、合法吗?期间,我没有找过夹江县教育局就因我被校长刘仲文安排回去干其它的,因他帮我办理了停薪留职,符合停薪留职的档案管理范畴。我没有被依法除名过。如果依法除名职工其档案必须通知转籍、转出。这个就是法定的程序其必须的经过。
夹江县教育局隐藏一切事实不依照法定程序通知我张云清职工办理一切手续其违反《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一)、十六条、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劳动法》第十八条(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四),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八十九条,九十一条(四),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二)、(三)、(四),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二)、(三)、(四)、(五)、(六),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因此我的人事档案一直由夹江县教育局保管、直到现在,其根本不存在依法对我的除名。所以夹江县教育局违法了、就他单方解除甲乙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所谓的除名了我、合法吗?
夹江县教育局作为用人单位(甲方)剥夺了我的知情权、申辩权,就单方视为除名了我、合法吗?夹江县教育局未通知解除甲乙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其双方已默认了长期的劳动合同关系,就单方不作通知解除合同、除名了我、合法吗?夹江县教育局垂直管辖的青州乡小学校校刘仲文还找人顶替了我的名额继续工作了几十年、合法吗?就这些信息其都是我诉夹江县教育局由他举证的一份材料报告其披露的信息。我诉夹江县教育局已经有十几起、十几本的裁判文书,行政诉讼案(政府信息公开),民事诉讼案(劳动纠纷),民事诉讼案(姓名权纠纷)并披露的事实。就劳动仲裁委、人民法院、法官已经查明了事实其夹江县教育局未通知办理一切法定手续其客观事实完全存在。但是夹江县劳动仲裁委、夹江县人民法院、乐山市中级法院、法官、办案人员在审理本案件中其都故意偏袒被告夹江县教育局。其中夹江县人民法院、法官还搞违法的审理行为,还认定了被告举证的伪证据,例如:允许旁听席人员任性的说话,并传谣给被告代理人,其又改变其它执笔人写的(谈话笔录),就这个问题法官还认定传谣来的“谈话笔录”其是“季永富”写的谈话笔录。我要说:旁听席人员扰乱法庭秩序,扰乱司法公正,其胡言乱语、胡编乱造其揣测一个执笔人写的材料、合法吗。就这些不实的证据其谣言是当场编造的,但法官还在判决书中其认定了这个并搞枉法裁判来驳回了我,其驳回了我的一切合法权益。这就是我所见到的人民法院、法官其为人民干的另一种服务。
就夹江县教育局作为用人单位其未按照法定程序通知我乙方办理一切解除劳动合同的关系手续,直到今天未办理一切手续。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社会保险法》司法若干解释、相关法律之规定等,夹江县教育局已经违反了法律强制性的规定来“除名”我。按照《宪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司法解释的有关之规定等,夹江县教育局隐藏事实其单方作出对我的除名其已经对我人权的践踏、不容置疑、毫无疑义、客观事实存在。就夹江县教育局剥夺我知情权、申辩权,其导致我未知的情况下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我被长期处于欺骗的状态。就这些事件的发生,夹江县教育局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我有赔偿。就《劳动法》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因夹江县教育局单方隐藏事实解除甲乙双方有约定的法定款项,要为我职工代扣代缴社会保险、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就因这个至今未履行,一分钱未给社保单位缴纳过其已经构成欺诈订立的劳动合同。就这个未缴费的义务关系属于劳动法相关法律之规定的欺诈行为,是夹江县教育局作为甲方和我张云清乙方订立的欺诈劳动合同,因此,夹江县教育局违反《劳动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等。夹江县教育局解除甲乙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单方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其是违反《民法通则》之规定的社会公德、《民法总则》之规定的公序良俗,其就是在侵犯我人权,这个关系就是以权压制弱势个体的行为,其我的一切合法性被剥夺了,不被得到合法的解决。
夹江县教育局这些违法行为值得社会关注和探讨、非常震惊!
就这些法定关系从未履行过。
夹江县教育局从未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过除名通知,夹江县教育局没有合法的通知来应对、印证,其没有适格证据;
夹江县教育局从未按照法定程序通知解除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和证据,甲乙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无通知中断,其双方已经默认了长期的合同关系、依法有效;
夹江县教育局从未按照法定通知对我有经济补偿金,其根本不存在走过法律程序处理职工。就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之规定除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其都有经济补偿金,这个规定是强制性的法定关系。其中法院、法官适用时效限制其驳回我是枉法的审理枉法的裁判,就因法官不能主动适用时效。同时法官还认定了夹江县教育局作出的除名通知其是无效的但又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不作撤销。这就是法院法官故意偏袒被告其作枉法裁判的一种行为,这就是枉法审理、其枉法罪。如果大家看到我提交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申请书》你会觉得不可思议,不可饶恕、这是一个社会公德并出现的问题,其完全就是在欺骗人民,弱势个体、老百姓,侵犯人权;
夹江县教育局按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一直保存我张云清的人事档案,是合法职工的人事档案管理范畴、直到现在、并符合停薪留职,我被随时等待安排工作。因此我张云清仍然是夹江县教育局的合法职工、毫无疑义,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事实、客观事实都存在;
夹江县教育局剥夺了我可利用法定救济的权益。夹江县教育局和我订立的劳动合同其都是欺骗和欺诈并订立的。就合同本身有个约定,夹江县教育局作为甲方要为我代扣代缴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基金费,就因这二个都是《社会保险法》相关法律之规定,用人单位作为甲方应当履行法定缴费义务,因此,夹江县教育局订立的劳动合同没有履行过一分钱的社保险费缴纳其属于和我订立的是欺诈劳动合同。就这个问题法院都查清了事实没有一分钱的缴费,是被欺诈订立的劳动合同。依照法律之规定,夹江县教育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夹江县教育局干的违法事情其导致我的工作没有了,就农村养我的那份田地和柴山都没有了,已经分给了当地的老百姓,我无法收回,其政府没有对我有一分钱的补偿金、赔偿金。这些违法事件都是夹江县教育局为我干的坏事。我诉夹江县教育局的问题非常清楚。今天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夹江县教育局所谓的除名其都是系内部作出的违法行为,是违背法律所规定的行为。这些行为其都是隐藏的,是违背公序良俗并作出的。民法通则,民法总则都说的很清楚,国家行政机关处理民事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一切行为无效。事实清楚,等于夹江县教育局是在黒办我张云清;
法院查清了事实,夹江县教育局直到现在都保存我张云清的人事档案。其中,并查明了事实就夹江县教育局管辖的青州乡小学校还在继续发放我张云清的工资,但我张云清没有领取过离开学校后的工资,这个问题是夹江县教育局在法庭举证时并陈述的事实,庭审笔录记得很清楚,从我离开学校1987年9月至1988年3月,7个月的工资被人顶替、冒名领走了。法律规定职工未领取工资的其工资归还国家财政,其他人冒名领取工资的属于非法获得公家工资款项,应当触犯刑法之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应当查处。其中,就冒名领走工资问题,我已举报到夹江县纪委、监察委其被告知没有这个事情,你们说多有问题?就因夹江县教育局都陈述了这个事实?怎么回事?忽然又没有这个事实了呢?可想而知!
夹江县教育局违反法定其未通知我办理一切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不让我知道被除名其还找人顶替了我的工作几十年,就这个问题是夹江县青州乡小学校校长刘仲文写的这份《张云清自动离职情况说明》其内容披露的事实,说要找人顶替我的工作。就材料其中还编造了伪证据,说:我张云清的女朋友顶替了我的工作,就这个问题其夹江县教育局未查出我女朋友的人事档案,同时并查出了夹江县青州乡小学校校长刘仲文的爱人在夹江县教育局工作了几十年的人事档案,这个是夹江县教育局对我作出的一份文件其披露的事实《夹江县教育局文件》夹教信10号。谁在顶替我的名额、大家应知?因此,这个也是刘仲文校长亲自写的材料并引导的结果,其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本身我不想披露这些问题,就他胡编乱造来污蔑我,还说我的女朋友顶替我的工作。
夹江县教育局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就我不明不白的被你夹江县教育局欺骗了,就因订立了欺诈劳动合同,在我未知的情形下校长刘仲文安排我回去了、并办理了停薪留职,就因我当时非常信任他老乡,也和我父亲是同事,非常的信任。可今天被告夹江县教育局不承认劳动合同关系、其未解除、怎么得了!还找人顶替我的正编名额继续工作、怎么得了!不让我知道,就这些问题合法吗?所以,这个还是夹江县教育局为我人民服务其对我张云清干的坏事情。 夹江县教育局欺诈我!这就是政府职能部门,教育单位其对我干的坏事情。夹江县教育局剥夺了我可利用法定的救济权益。这都是夹江县教育局为人民服务并对我干的坏事!
最后我申明:无论你夹江县教育局有一万个所谓的证据和理由其都无法抵触、抵消未通知我办理法定的一切手续,因劳动法、合同法,相关法律之规定用人单位除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其必须通知办理才能有效,才是合法的除名职工并解决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的关系。

我的要求是:夹江县教育局应当履行义务购买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其工龄不得少于我参加工作时起计算(1986年12月直到现在)。大家都知道,用人单位作为甲方履行社会保险、失业保险是我国法定的义务关系。我的理由合理合法。
我要求夹江县教育局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夹江县教育局应当按照乐山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加倍赔偿我张云清32年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总计1,059,840元(1,380元月×12月×32年×2倍);2.要求夹江县教育局支付本案诉讼期间我张云清产生的差旅费6,000元,合计1,065,840元(壹佰零陆万伍仟捌佰肆拾元整)。这个要求和诉讼状的请求一样。
首先,我要解释一下:为什么我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我两倍的实体损失,因法律有规定。就因被告不发出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单方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法之规定其隐藏事实的除名我张云清,同时被告也违反了《民法通则》之规定的、社会公德,《民法总则》之规定的、公序良俗行为。被告的违法行为应当得到法律的严惩!就因被告作出对我的除名是隐藏事实的过程,是单方解除甲乙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关系。其中,被告没有按照劳动相关法律规定对我做出过经济补偿金,没有依照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款项代扣代缴过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基金、一分钱都没有履行过,所以,被告是和我订立的欺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约束力,其可诉被告承担赔偿损失、合理合法。直到现在被告也没有依照法定程序来通知我办理任何手续,直到现在未办理人事档案转籍和相关手续。
就被告主体是夹江县教育局,其单方不作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就除名我职工其剥夺我知情权、申辩权。这个问题是极其严重的一个劳动纠纷、典型案件,是被告违法处理民事行为的一个社会公德问题,是违背公序良俗,是社会可探讨的一个问题,是扰乱劳动关系秩序、破坏职工的合法权益。就被告剥夺了我知情权、申辩权,其剥夺了我的一切法定可救济的权利,被告今天违法了!所以我要求被告按照乐山市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来计算赔偿二倍的损失、合理合法,1380元X12个月X32年X2倍作赔偿,我的依据是《劳动法》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以上事实清楚,我要求夹江县教育局依照法律规定来赔偿二倍的损失是有根有据的、是有理的诉求,就这些要求(恢复职工待遇、购买社会保险,并作赔偿) 合理合法,客观事实都存在。


请与我联系:发送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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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0日

来到人间真美 发表于 2020-6-23 08: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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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去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条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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