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到人间真美 发表于 2019-4-13 07:47:58

夹江县教育局违背公序良俗欺骗我!并剥夺了我的工作、我的田地、我的柴山!

夹江县教育局1988年违背公序良俗欺骗我!隐藏事实并剥夺了我的工作、我的田地、我的柴山!
二个判决书说:夹江县人民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夹江县教育局除名我张云清是系内部作出的除名通知决定。
        事实清楚:夹江县教育局就是违背公序良俗作出的违法行为,其黑办我的违法行为!极其严重!应当依法纠正历史错误!
       夹江县教育局为了安慰老教师家庭,并解决老教师的子女工作问题,并把我安排到夹江县青州乡中心小学校当炊事员并转为正式职工编制,并把我户口迁出(吃商品粮)。同时,养我的那份合法田地和柴山分给了当地的老百姓,我现在无法溯洄。合法权益都没有了!
现在我才知道,我在工作的期间:几月中又把我忽悠并安排回去,并为我办理停薪留职,并一直保存了职工人事档案一切信息。期间,教育局又隐藏事实,又违背公序良俗来欺骗我,惩戒我!并内部决定把我除名,30多年都不作任何通知,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事实证明我从未旷工,校长也证明我从未旷工。同时,教育局也不依法给付经济补偿金,并黑办我张云清!。同时,1988年教育局剥夺我的知情权,申辩权,诉请权。   因此,这个就是1988年的政府机构职能部门,夹江县教育局干的真实事情,现在无人管得了。
大家都在踢皮球:诉求期间,我找过夹江县相关部门大家都在踢皮球,一个都不回答。
现在夹江县人民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审查事实清楚,夹江县教育局系内部作出的通知、除名决定。现在法院也只能这样,管不了他们,也无法!只能宣判!驳回我的一切合法诉请权 。
老百姓是弱势群体:没有办法,夹江县教育局是靠实力解决问题,而我张云清是靠事实解决问题,百姓都知道的结果!
     法律规定除名是公开的都有知情权:大家都知道除名都是公开的,还有内部作出的除名决定吗?因此,夹江县教育局还在搞旧社会的那一套把戏!搞霸权的违法行为不予得到追究!
难道1988年夹江县教育局还在利用打击 ‘’右派分子” 的方法、隐藏事实的解决问题!搞黑办迫害的解决问题其打击我原告,可我的身份是炊事员,不是‘’右派‘’!夹江县教育局搞错对象!
还有,夹江县教育局故意干涉我的姓名权,改变我的姓名来除名我,还合法化。我是张云清,强行的改变我成‘’张云青‘’,合法吗?我要问,法官的姓名,法院可以随意改变吗?可是,今天的人民法院还公然不予追究!支持这种违法行为!这就是官民差距希望社会关注!
什么是干涉姓名权:就是不经自然人同意其改变他人姓名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无论是否那种情形下只要你干涉姓名权就是违法行为。
      现在二级法院严重偏袒被告其不予依法追究责任。但是《宪法》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权不能侵犯,所谓的人格权包含姓名权。《民法通则》九十九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不能侵害干涉,就是不能更改他人姓名。
       现在被我发现!要求教育局解决这些问题:我的工作没有了,农村田地没有了,柴山没有了,就工作了几个月不知原因,全部被违法剥夺了。夹江县教育局除名我又不依法给我办理一切手续,又不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其赔偿经济补偿金,实体赔偿金等;又不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法规定办理档案转回原籍地,所解决问题。因此,夹江县教育局剥夺我的一切合法权益,必须追究!希望相关官员都知道!并希望早日解决问题!我会一直依法坚持到底!决不罢休!谢谢!

作者:(原告)张云清,☎️13981385059

2019年4月12日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川11民终459号
诉人(原审原告)张云清,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 居民。
住四川省夹江县遇城镇迎春东路48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夹江县教育局,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濡城镇迎春南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沈红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强, 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云清因与被上诉人夹江县教育局姓名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9)川1126民初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云清被上诉人夹江县教育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云清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确认夹江县教育局侵犯张云清姓名权,判令夹江县教育局在《乐山日报》头版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并赔偿张云清精神损失费1万元;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夹江县教育局承担,事实和理由:夹江县教育局作出【夹教通(1988)7号】文件对张云清予以除名,并且将张云清的名字写为“张云青”, 30多年来都不将文件送达给张云清也不对该文件中的错误进行纠正, 一直在侵犯张云清的姓名权违反公序良俗。
夹江县教育局辩称,【夹教通(1988)7号】文件中将“张云清”写为“张云青”系笔误,夹江县教育局并无主观过错, 不存在侵犯张云清姓名权的问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张云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夹江县教育局违法干涉张云清的姓名权,判令夹江县教育局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2.由夹江县教育局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云清原为青州小学工人,1988年3月31日,夹江县教育局出具《关于对青州小学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张云青作自动离职处理的通知》【夹教通(988)7号】,载明“青州小学:根据你校报告,并经查实,你校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张云青从一九八七年九月上旬至今未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不到学校上班工作,根据川人发(1984)4号文件精神及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校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张云青作自动离职处理, 解除合同, 予以除名。”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 7号通知中所载的“张云青”就是本案当事人张云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云清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张云清的姓名权是否被侵犯;张云清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对此,该院分别分析如下:
首先, 有关诉讼时效的问题。夹江县教育局主张张云清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但张云清主张其自2017年10月26日才知晓通知内容,夹江县教育局并未提交其将7号通知送达张云清的证据; 从现有证据来看,该院无法认定张云清在2017年10月26日之前就已经知晓7号通知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张云清从2017年10月26日知道7号通知内容, 其于2018年10月25日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其次,关于张云清的姓名权是否被侵犯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所谓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侵害姓名权表现为对他人姓名的干涉、盗用、假冒。具体而言:干涉他人姓名是指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冒用他人姓名是指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
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张云清以夹江县教育局侵犯其姓名权为由提起诉讼,则其主张及举证应当符合上述侵犯姓名权的基本要素,从张云清主张的事实来看,其主张的侵权行为出自7号通知,在该通知中将“张云清”错误表述为“张云青”,但该通知系一内部通知,既不构成对张云清姓名的干涉,也不构成对张云清姓名的盗用或冒用张云清也自认,该通知存放于夹江县教育局,从现有证据来看,该通知也并未在社会上广泛流传;故不存在夹江县教育局侵犯其姓名权的事实。
最后,张云清的诉讼主张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因夹江县教育局不存在侵犯张云清姓名权的事实,故张云清要求夹江县教育局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及赔礼道歉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系建立在其权利受到非法侵害的基础之上,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夹江县教育局非法侵犯了张云清的姓名权, 故对张云清要求夹江县教育局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

驳回张云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张云清负担。
二审中,夹江县教育局未提交新证据。张云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村料: 由夹江县青州乡金河村村民委员会、金河村二组加盖印章的《历史证明》1份,夹江县青州小学校出具的《我校炊事员张云清自动高职情况说明》1份,拟证明张云清的“清”字有三点水,并非“青”字,夹江县教育局是知道的,其作出的【夹教通(1988)7号】文件侵犯张云清姓名权。
夹江县教育局质证认为: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张云清的证明目的,将“张云清”写成“张云青”只是笔误。
本院认证: 张云清提交的前述证据材料仅能证明夹江县教育局在其作出的【夹教通(1988)7号】文件中存在文字上的笔误,将“张云清”误写为“张云青”,但不能证明夹江县教育局侵犯张云清姓名权,本院不子采信。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夹江县教育局是否侵犯了张云清姓名权? 张云清的上诉请求应否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侵犯姓名权表现为对他入姓名的干涉、盗用、冒用。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夹江县教育局在其作出的【夹教通(1988)7号】文件中将“张云清”写成“张云青”,存在文字上的差错,但该工作失误并不构成对张云清姓名的干涉、盗用、冒用,不能认定夹江县教育局侵犯其姓名权。因此,对张云清要求夹江县教育局在《乐山日报》头版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并赔偿张云清精神损失费1万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子支持。基于【夹教通(1988)7号】文件而产生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不属于本案处理范畴, 可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 张云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张云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玲
审判员:吴维维
审判员:李霞
法官助理:聂佳丽
书记员:沈晓琴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盖章: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19年4月11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到人间真美 发表于 2019-5-1 07:14:19

这个就是夹江县的现状,经常老百姓遇到问题没有人解决此事。没有人答复,在我本案中,我找过相关部门没有人回复,我也给了他们书面材料,最后一切回音都没有。

来到人间真美 发表于 2019-4-23 20:40:36

我适当时间会申请再审,诉夹江县教育局的这些违法行为!就因被告违背公序良俗作出的违法行为其应当得到依法判决!乐山市不是所谓的终审,按照法律规定正真的终审在北京。最高人民法院。

来到人间真美 发表于 2019-4-23 20:31:59

原告:夹江县法院和乐山市中级法院在判决书中故意篡改了我的诉讼状请求项,其导致我败诉。
我的起诉状是: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干涉我张云清的姓名权。判决书篡改内容是:‘’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侵犯我张云清的姓名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干涉姓名权,盗用姓名权,假冒姓名权。法律解释:干涉姓名权就是被告改变他人(自然人)姓名作出的行为。法律解释:盗用、假冒姓名权就是侵犯行为。因此,二个法院就故意搞了一个解释,其都是侵犯的范畴,所以,判决我原告败诉。因此,这个判决书都属于违法判决,枉法判决!

来到人间真美 发表于 2019-5-1 18:59:13

求转发,求分享,点击右上角右下角微信朋友圈。谢谢  !

来到人间真美 发表于 2019-5-3 08:36:38

求分享消息到朋友圈并希望官员都知道,并早日解决问题,谢谢大家的关注!

来到人间真美 发表于 2019-5-3 09:14:40

一审夹江县人民法院都是故意的偏袒被告夹江县教育局作出的违法判决,都是把干涉姓名权,盗用姓名权,假冒姓名权作为侵犯姓名权来判决的范畴。《民通意见》141条规定,只有被告盗用和,假冒才能适用符合侵犯姓名权判决。因此,夹江县人民法院故意把干涉他人决定姓名权都判决为侵犯姓名权。所以夹江县人民法院都是违法判决,枉法判决!

来到人间真美 发表于 2019-5-3 09:15:59

乐山市中级法院一样的这个判决其都是枉法判决

来到人间真美 发表于 2019-5-4 19:27:16

夹江县教育局违背公序良俗!故意改变我的真实姓名张云清,其在除名通知作出的是这个张云青,并强行的说这个青草的青,被除名人张云青的通知就是我原告张云清。这个不是强盗逻辑吗?强加我就是这个姓名张云青,故意干涉我的姓名决定。你夹江县教育局有什么权利改变我的姓名除名我。还有这份除名通知30多年都不送达被除名人张云青。今天我被违法侵害了,请你局解决问题!必须公开你夹江县教育局的违法行为 !   求转发分享!

来到人间真美 发表于 2019-5-5 07:27:03

30多年夹江县教育局违背公序良俗作出的除名通知为什么都不敢送达给我张云清知道,因为,有人顶替了我的名额并成为正式职工编制。我离开青州乡中心小学校后有人继续领取我的那份工资,现在夹江县教育局要保护这些人其不敢公开我的工资报表。我的质疑夹江县教育局也证明了确实有人顶替。青州乡中心小学校在提交到夹江县教育局的一份告状详细说明中也提到这个问题,确实有人顶替我的工作。还有人质疑我离开的30多年怎么不主动去找夹江县教育局,我想说这句话的人应当去先质问夹江县教育局,你们为什么违背公序良俗作出的除名通知30多年了都不送达给这个张云清?你们为什么都不依法作出一分钱的经济补偿金?   为什么除名了张云清不依法按照除名规定把档案材料转回原籍地青州乡?我的认为还是那句话有人顶替我的名额,如果通知我就暴露了一切违法行为。原因就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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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到人间真美 发表于 2019-5-5 07:40:30

还有,我是受夹江县教育局管理之人,被受通知人,其应当夹江县教育局第一时间主动作出通知才是。因我已经在停薪留职期间,劳动合同从未中断期间,因此,我都是合法职工关系。今天发现被侵害,诉求一年多了都没有得到解决问题,我只能通过网络发帖诉求……合理合法

来到人间真美 发表于 2019-5-6 20:43:21

求帮助分享到微信朋友圈!并希望官员们都知道这些欺骗行为,并早日解决问题,谢谢大家的关注!

来到人间真美 发表于 2019-6-20 07:49:38

‘’如果老百姓要政府解决问题,回答问题,‘’ 最好还得到这二个网站发帖有效,乐山市海棠社区,四川麻辣社区,要符合程序。谢谢!

来到人间真美 发表于 2019-7-17 00:16:56

求转发

来到人间真美 发表于 2019-8-13 08:57:41

夹江县法院又一次驳回我的合法诉权

来到人间真美 发表于 2019-9-9 21:09:36

夹江县人民法院公开抵抗法律所规定作出的判决书 "践踏" 法律、"践踏"人民的合法权益视粪土。本院在判决书说:用人单位作出的 "除名通知书不送达将不会产生该法律后果",未送达不影响通知本身的合法合规性"。这个案件号(2019)川1126民初598号,大家可以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内容就知。在此,我要问?难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所审核通过的法律还低于夹,任何人任何国家权力机关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抵触上位法的规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也是宪法的规定。

来到人间真美 发表于 2019-9-30 21:12:54

请分享

来到人间真美 发表于 2020-4-1 07:00:32

谢谢继续关注并分享

来到人间真美 发表于 2020-4-1 07:08:18

夹江县教育局剥夺了法定我可救济的权利,并涉及和我订立的劳动合同欺诈行为,就因甲乙双方合同有约定条款代扣代缴社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因此,夹江县教育局从未按照合同与法定强制性的规定履行。所以夹江县教育局其都是黑办我张云清的,就这些问题,毫无疑义。

蛆拱子 发表于 2020-4-2 13:44:18

这。你发出来找喷的吗 。1、自己都表达不清楚。2、法院的判决没毛病,你这个太牵强了,这都能判你赢那才是乱搞。3、好好过日子不好吗。非得给自己找不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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